尊敬的稀有血型献血者:
您好!奥运会期间,由于大量外国友人抵京,极有可能出现稀有血型新鲜血液的短缺。作为保障北京奥运期间供血的联动城市,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发布血液募捐信息或直接联系您。届时,希望得到您的支持与帮助。愿我们共同度过一个欢乐的奥运盛会。
保定市中心血站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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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华人民公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第十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第三条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常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五条 国家"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奖励临床供血达到100%由无偿献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 

第六条 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的获得者。"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经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表彰奖励方法。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原《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附则 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两次计算,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肆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无偿献血数量可累加计算。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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